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执3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敬与李福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李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3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敬,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李福鹏,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敬与被执行人李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渝0119民初6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福鹏支付案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福鹏主动履行案款2万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914.55元进行了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发现被执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房产一套,因该房产处于抵押、查封状态故未对其进行处置;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渝G0XX**、渝GFXX**汽车两辆,本院依职权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未对其进行处置。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福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李福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33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