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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健、张国栋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张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张国栋,男,生于1968年1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王健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国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返还申请人鲁A×××××号银色吉利远景轿车。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12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