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令荣与杨润来、朱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荣,杨润来,朱凤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485号原告:孟令荣,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润来,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朱凤芹,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孟令荣诉被告杨润来、朱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亦不能确定被告杨润来、朱凤芹的身份,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令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