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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令荣与杨润来、朱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荣,杨润来,朱凤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485号原告:孟令荣,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润来,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朱凤芹,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孟令荣诉被告杨润来、朱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亦不能确定被告杨润来、朱凤芹的身份,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令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