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正、王代慧与被告重庆鑫泽实业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慧,重庆鑫泽实业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951号原告:王代慧,女,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王代慧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陈国正(系原告王代慧丈夫),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重庆鑫泽实业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负责人:朱中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平,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勋,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国正、王代慧与被告重庆鑫泽实业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3日立案。原告陈国正、王代慧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正、王代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正、王代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陈国正、王代慧负担。审判员 余全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