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徐润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徐润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043号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14578-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滨海企业总部B16-207,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金泰丽湾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宋庆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强,该公司物业环境部主管。被告:徐润泽,女,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徐润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