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栾慧霞与被告刘红、郭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慧霞,刘红,郭学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40号原告:栾慧霞,女,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素玲(特别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郭学艳,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栾慧霞与被告刘红、郭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魏 屹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严茂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