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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栾慧霞与被告刘红、郭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慧霞,刘红,郭学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40号原告:栾慧霞,女,汉族,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素玲(特别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郭学艳,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栾慧霞与被告刘红、郭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魏 屹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严茂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