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花丽与渭南高新区渭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花丽,渭南高新区渭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王花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宁,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渭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高新区渭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花丽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38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渭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花丽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王花丽发现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渭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