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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国定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定,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湘02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国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国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国定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定撤回上诉。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雨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