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4、张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217号原告张某1,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张某2,男,1955年6月4日出生。被告张某3,女,1953年6月6日出生。被告张某4,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李秀玲调解,书记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