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喜亮与被告李保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亮,李保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893号原告陈喜亮,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办事处阳崖村。被告李保卫,男,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陈喜亮与被告李保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7月,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工地为被告干活12天半,工资总额4375元,当时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2017年1月19日,被告在派出所的监督下为原告写下欠条,承诺2017年1月25日前将欠款付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欠款437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现原告陈喜亮无法提供被告李保卫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李保卫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喜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喜亮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金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