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5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29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班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