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鞠智军、鞠之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智军,鞠之民,鞠建军,刘玉珍,赵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94号申请执行人:鞠智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鞠之民,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鞠建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刘玉珍,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玉娥,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鲁1526财保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鞠立甫、赵玉娥在高唐县热电厂的存款18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鞠立甫、赵玉娥在高唐县热电厂的存款180万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