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兰陵县大仲村镇孙家馆村村民委员会与孙飞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大仲村镇孙家馆村村民委员会,孙飞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764号原告:兰陵县大仲村镇孙家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大仲村镇孙家馆村。法定代表人:孙团,村主任。被告:孙飞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大仲村镇孙家馆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飞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陵县大仲村镇孙家馆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兰陵县大仲村镇孙家馆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