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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芮城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与被告新绛县特种锁具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城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新绛县特种锁具厂,芮城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新绛县特种锁具厂,芮城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新绛县特种锁具厂,芮城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新绛县特种锁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9号原告:芮城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被告:新绛县特种锁具厂。原告芮城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与被告新绛县特种锁具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芮��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城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城县电缆厂北关知青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龙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人民陪审员  南新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瑞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