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建国、陈辉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国,陈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34号申请人:杨建国,男,生于1946年10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陈辉均,男,生于1972年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建国对被申请人陈辉均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杨建国以被申请人陈辉均已向本院交纳押金10000元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建国申请撤回非诉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建国撤回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杨建国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满 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