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裕德、徐裕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裕德,徐裕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9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裕德,男,193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裕和,男,193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徐裕德、徐裕和因诉南京市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苏0104民初1292号不予立案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裕德、徐裕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起诉不是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而是房屋买卖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是:1、《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低价收购上山下乡人员私房的报告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对象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售给国家的,但上诉人徐裕和并不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所以在1986年落实政策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故所涉房屋不属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按正常买卖纠纷立案处理。2、2015年1月15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的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已明确告知上诉人该房屋买卖不属信访复查受理范围,即不是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裕德、徐裕和的起诉事项系落实私房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对上诉人徐裕德、徐裕和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