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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110号原告: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法定代表人:范洪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发,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祥,该公司职工。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2-306-307现A4-5楼。负责人:王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琨,该公司职工。原告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利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计29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锦辉代理审判员  李 津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