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许敦荣、许造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敦荣,许造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敦荣,男,1965年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造成,男,1942年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许敦荣因与被上诉人许造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敦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许造成停止修建祠堂改向并恢复原状(现在向东的大门恢复原状为朝南的大门);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许造成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许造成在许敦荣房屋对面的旧屋重新修建“四房祠堂”,新修建的祠堂改变了原来旧屋大门的方向,新修建祠堂大门���对着许敦荣房屋的大门,妨碍了许敦荣交通便利,并且许造成还侵占了许敦荣房屋大门口土地的使用权,造成了许敦荣进出房屋大门的很大不方便。一审法院也有到现场查看,构成侵权的客观事实明显,一审法院简单地以“无法确认与许敦荣相邻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而否认许造成存在妨害行为错误。许造成辩称,现将房头修建破厝一事向法院介绍一下:此破厝无人住,经房亲讨论准备修好做老人活动中心、放盘碗。该破屋二间长度8米,宽6米。2010年10月开工,一直做了3个月,至今也无装修。开工修建时许敦荣没有意见,双方都很热情,请许造成喝茶,请烟,以礼相待。原安门是3尺5,许敦荣叫改为2尺8,许造成听从,许敦荣买烟并出200元相帮。后许敦荣受人指使,人心变化,事久多变,此事就向云落镇政府反映,书记委托包片同志协助调查落实。2016年5月,许敦荣不服向普宁市梅林法庭起诉。梅林法庭接受许敦荣意见,为此事派出法庭同志前往云落镇崩坎排下村调查落实,为此事真假到村委会了解,还照相,找许造成问话做笔录。2016年8月10日梅林法庭受理许敦荣起诉,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许造成将一系列修建老人活动中心经过向法庭说明。许敦荣说四房建祠堂侵占他人2米,水沟阻塞,交通不方便,是许敦荣诬告许造成。开庭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敦荣诉讼请求。许造成提出几点意见:一、许敦荣说是建四房祠堂,但1.6米宽、9米长面积是否能建祠堂?二、是否侵占许敦荣地方。三、水沟被阻塞?四、交通是否不通?五、许造成一切经济费用要许敦荣出。许造成要求二审法院为许造成澄清落实,要求维持一审判决。许敦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许造成停止修建���堂改向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许造成负担。一审法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权利人许x周生前于1992年6月2日经登记取得了位于云落镇崩坎管区(现改村)排下西面的45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号码:普集建【1992】字第211700xxx号),用途为住宅。四至为:东至经联社,西至巷,南至暗巷,北至许国枝,并建有房屋一间。经2016年3月10日普宁市公证处公证(《公证书》号码列:【2016】粤揭普宁第463号),许x周的上述遗产(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由其儿子许敦荣合法继承。许敦荣以继承的方式取得该财产后,向普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普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6年5月26日进行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证号列:集用(2016)第211700xx8号。因许敦荣房屋相邻的对面旧屋重新修建而产生纠纷,许敦荣于2016年8月1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相邻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相邻权属人的相邻权中的通行权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许敦荣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现许敦荣虽然提供了其拥有位于云落镇崩坎村排下西面45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证据,但就本案现有证据来分析,无法确认与许敦荣相邻房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且许敦荣对其提出的通行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实施侵害其通行权行为人均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许敦荣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敦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许敦荣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8月22日,一审法院对涉案现场进行拍照。相关照片显示许敦荣房屋门向西,门前是巷,巷的西边有一房屋的铁门朝东(许造成要求该铁门恢复原状为朝南的大门)。许敦荣所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许敦荣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西至巷”,许敦荣房屋西边门前的巷并非许敦荣宅基地范围,许造成修建的房屋及大门在该巷的西边,没有占用许敦荣的宅基地;涉案两房屋中间的巷可供通行,许造成修建的房屋及大门也没有妨碍许敦荣房屋的通行;综上,许敦荣关于许造成修建房屋侵占了许敦荣房屋大门口土地的使用权并妨碍了许敦荣交通便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许敦荣请求判决许造成停止修建祠堂改向并恢复原状(现在向东的大门恢复原状为朝南的大门),该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二审围绕该上诉争议问题进行审理。许敦荣主张许造成修建房屋侵占了许敦荣房屋大门口土地的使用权并妨碍了许敦荣交通便利,没有事实依据,故许敦荣请求判决许造成停止修建祠堂改向并恢复原状(现在向东的大门恢复原状为朝南的大门)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许敦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许敦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郑宋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