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陆大伟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大伟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639号罪犯陆大伟,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广铁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大伟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陆大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陆大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杨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乐昌监狱刑罚执行人员魏某、罗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陆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大伟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对罪犯陆大伟减刑十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7月6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9000元,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大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大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