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项庆澜与王伟、彭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庆澜,王伟,彭娜,武汉市青山区安心房产经纪服务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030号原告:项庆澜,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勇刚,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伟,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彭娜,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安心房产经纪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1街坊8门2号。经营者:罗兰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珍,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服务部员工,住武汉市黄陂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新建房产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5街坊95门2号。经营者:徐祖东。原告项庆澜与被告王伟、彭娜、武汉市青山区安心房产经纪服务部、武汉市青山区新建房产信息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项庆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新建房产信息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庆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庆澜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新建房产信息服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