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黄六十、黄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六十,黄超,黄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黄六十,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黄超,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黄志安: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黄六十申请执行黄超、黄志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39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