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黄六十、黄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六十,黄超,黄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黄六十,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黄超,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黄志安: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黄六十申请执行黄超、黄志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39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