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沂市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献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献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711号原告:新沂市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天都家园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晓,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献初,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新沂市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献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新沂市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沂市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妙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