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4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初410号原告: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105栋1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任树森,总经理。被告:张永,男,现住北戴河区。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学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