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永武与于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永武,于夫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1027号之一申请人:高永武。被申请人:于夫庆。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1027号对被申请人于夫庆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于夫庆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于夫庆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夫庆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