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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永武与于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永武,于夫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1027号之一申请人:高永武。被申请人:于夫庆。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1027号对被申请人于夫庆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于夫庆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于夫庆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夫庆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