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力先物资有限公司与游华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力先物资有限公司,游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力先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立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游华清,男,1972年04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力先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游华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6执3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游华清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鄂J3VX**),现因被执行人游华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游华清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鄂J3V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