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康平县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23号原告:康平县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冰,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闯,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康平县。原告康平县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平县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县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平县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平县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劲龙审 判 员 郭霁阳人民陪审员 韩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