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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周文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周文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94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撒多多,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放,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9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