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丽与刘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刘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316号原告:李丽,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号供销家属楼*单元*层*户。被告:刘轩,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号*号楼2门***号。原告李丽与被告刘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丽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丽负担。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