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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02上海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催28号申请人:上海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2239800Y。法定代表人:曾学忠。委托代理人:梁仁坚,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124139512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壹拾壹月零玖日,付款人全称为上海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为中兴通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柒万叁仟伍佰壹拾玖元捌角叁分,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陆年壹拾贰月零玖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上海中兴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悦秋审判员  叶美魁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