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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建东与谢兆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东,谢兆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1200号原告:孙建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兆贵。原告孙建东与被告谢兆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被告谢兆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在东,被告在中间,西家是郭子华。被告旧房两间需要翻建,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垫资翻建房屋,现在房屋翻建完成,但被告只付给原告被告垫资款,还欠原告垫资款9300元,虽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兆贵辩称,被告从未委托原告垫资翻建房屋,更不存在欠9300元垫资款,三家合伙出资建房情况属实,但是出资情况不属实,我出资比他们多,合伙建房账目并未结算。在建房过程中,出资是陆续的,有时我拿有时他拿,买料子也有他买的,也有我买的,最后建起来我投资大约55200元,但是结算了,按建筑平房计算出来的价格是13万多,原告还欠我14000余元。结工后,郭子华建筑的房屋未经协商却多建了1.2米宽,且原告与郭子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找建筑工人对他们的房屋建造保温层、门窗等,单独返工改建,并无理列入三家合伙账目,让我共同承担,我对此不予认可。综上,原告诉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既不提交相应的票据也未提供结算证明,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建东与被告谢兆贵及案外人郭子华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在中间。2016年4月,原、被告及郭子华三家协商共同出资翻建住房,由原告负责记账,三家共同与承建人沈玉谦签订建筑房屋协议书,至2016年6月房屋主体完工,三方在一起初步匡算,原告主张建房共支出15万余元,被告出资41000元及付给工头2000元,共计支出43000元,应当支付给原告为其垫资及半个月的工钱9300元,而被告则主张建房总支出13万余元,本人共出资55200元,且原告及郭子华还存在将单独建设项目列入合伙账目的情况,原被告及案外人郭子华等家人发生争执、谩骂,并报警,之后,三方没有再进行结算,原告遂诉讼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账单三本,证明建房总支出151178元;郭子华出庭作证,证明三方在一起结算被告欠原告9300元的事实,经被告质证,被告认为账本及证人不能证明三家已经计算的事实,本人没有签字认可,账本有6月5日之后的账目,与被告没有关系,证人证明结算事实不存在。被告为证明其辩解主张,提供了建筑房屋协议书,证明三家合伙建房,而不是原告垫资建房;施工现场照片及房屋平面图,证明开始施工时因郭子华占被告地基就导致纠纷,房屋建筑面积郭子华的最大,理应承担的费用也应当大;报警记录证明,证明因结算纠纷,三家一直没有达成结算协议。原告对报警证明、建筑房屋协议书没有异议,对现场图片等证据与现场一致的不提异议。证据已收集在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事实是三家合伙共同出资翻建房屋,对翻建房屋的投资如何分担而产生的争执,应属合伙纠纷,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以接受被告委托事项,为被告垫付资金为由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因所依据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即使按照本案查明的合伙纠纷进行审理,因三合伙人对合伙账目没有结算,无法确认合伙人出资数额、建房总支出数额、三方应当分担的资金数额等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投资不足,应当支付其垫付部分资金及半个月的工资共计93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在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合伙纠纷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建东对被告谢兆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孙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