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万寿贩毒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525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万寿,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吸毒于2008年11月17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4月29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2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万寿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吸毒人员谭英梅微信联系被告人林万寿,约定在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一民房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林万寿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被告人林万寿到上述地点将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谭英梅并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二、2017年2月14日中午,吸毒人员谭英梅微信联系被告人林万寿,约定在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一民房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林万寿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被告人林万寿在上述地点等待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林万寿身上查扣到五包共重2.13克的白色晶体,三包共重0.64克的白色粉末。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扣押到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万寿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万寿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万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万寿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万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万寿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