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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金钢、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奎四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钢,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奎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钢,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奎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昆仑镇奎四村。法定代表人:陈义军,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陈金钢与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奎四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