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XX与万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万刘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331号原告:XX,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万刘鑫,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原告XX与被告万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XX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