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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芃与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芃,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825号原告:王芃,女,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全、冯默竹,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号:411300000012517。登记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东段*幢*单元*楼。法定代表人:路建丽,该公司经理。被告:尹曾平,男,汉族,1946年7月19日出生。原告王芃与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自2015年3月起按借款本金4万元月利率1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日,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6‰,借款3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要求延期,后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之后本息未付。此借款按被告要求打到被告尹曾平账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借账户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原告追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原告王芃与被告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尹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2017年3月23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已经对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立案处理,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芃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王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澎涛审判员  张芳芳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