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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仝心生与贺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心生,贺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413号原告:仝心生,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丕超,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光亮,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街。负责人:李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兵,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仝心生与被告贺光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仝心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心生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仝心生负担。审 判 长  李 蕴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艺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