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彩云、陈琳与胡萌、王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彩云,陈琳,胡萌,王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监1号原审原告陈彩云,女,生于1966年1月27日,汉族,教师。原审原告陈琳,男,生于1976年4月22日,汉族,居民。原审被告胡萌,男,生于1976年2月6日,汉族,个体户。原审被告王霞,女,生于1975年4月1日,汉族,居民。原审原告陈彩云、陈琳与原审被告胡萌、王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内,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胡刚审判员 余禄审判员 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鹏附:本执行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