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胜诉王某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胜,王某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03民初685号原告:孙某胜,男,汉族,无职业,原住抚顺市东洲区。诉讼代理人:张艳红,系抚顺市东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孙某胜诉王某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胜于2017年4月5日去世。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胜的唯一继承人,其女儿孙某明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应当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宋宝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