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性,汉族,1972年0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男性,汉族,1986年03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孙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孙某应支付刘某26520元,但被执行人孙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62282**********2160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