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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性,汉族,1972年0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男性,汉族,1986年03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孙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孙某应支付刘某26520元,但被执行人孙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62282**********2160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