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素莲与张玉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莲,张玉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285号原告:张素莲,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太原市。被告张玉牛,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莲与被告张玉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莲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莲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张素莲负担。审判员 党彩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要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