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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四海与杨发军、李乐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发军,李乐群,罗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发军,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乐群,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四海,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上诉人杨发军、李乐群因与被上诉人罗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发军、李乐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发军、李乐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上诉人杨发军、李乐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