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冬清、李禾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冬清,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西省宜春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11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李禾生(绰号小兵),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西省宜春市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23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光耀(绰号懒鬼),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西省宜春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23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玄振华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慧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冬清伙同被告人李光耀、李禾生及张小飞(另案处理)预谋实施盗窃。2015年10月26日,由张小飞驾车四人到达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XXX小区内。张小飞在车内等待接应,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进入该小区3号楼,由李光耀和肖冬清负责撬开马某、王某、高某三户的防盗门,二人随后入户实施盗窃,李禾生在门口望风。被告人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三人盗窃高某家中保险箱一个,取得现金6000元,10g金项链一条,经鉴定,每克价值301元,项链价值共计3010元;从王某家中盗窃金银首饰等物品一宗,女式手提包一个;马某家中无物品被盗。被告人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高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均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保险箱里只有现金,没有项链。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伙同张小飞(另案处理)预谋实施盗窃。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乘坐由张小飞驾驶的赣A×××××别克轿车窜至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XXX小区。进入小区后,张小飞在车内等待接应,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进入该小区3号楼,李光耀和肖冬清分别撬开马某、王某、高某三家房门,并入户实施盗窃,李禾生在门口望风。高某家中被盗保险箱一个(内有现金6000元;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10元);王某家中被盗金银首饰等物品一宗、女式手提包一个;马某家中无物品被盗。案发后,被告人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6日中午,我和我母亲到中医院输液,中午11点30分许,我回到家中,发现我家的防盗门开着,防盗门的锁也坏了,一部分锁的零件在地上,在门口发现家中客厅茶几抽屉开了,橱子也开着,我就打“110”报警了。后来民警和技术人员看了现场,我才进了家门,发现南面两间卧室衣橱、书柜、写字台的东西全部翻乱了,总之家中的橱子抽屉全部被翻了一遍。家中被盗一个箱体保险柜,保险柜里有购房合同和买房买车位的发票等手续、现金15000元(人民币)左右、我对象放的4张欠条和1张收据、3张农村信用社的存折、1条金项链和项坠,共10克多点、1个耳环的一半,约1.5克、价值1500元昊宝西服店充值购物卡2张、儿子时政的驾驶证、我的养老金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件,还有家中备用钥匙6套及一些购物发票和一些小首饰。我挂在门厅橱子上的包和东卧室衣橱内的包都被翻了,里面的零钱约300元被盗了。我母亲放在我家中的一个手提袋里面的现金400元左右也没了。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6日12点20分左右,XXX的物业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家里的门锁被撬了。我就立马回到了大公馆3号楼3单元2202,我回到家里一看我家的防盗锁被撬了,当时警察在现场,经过他们的现场检查,我家里的东西也都被翻了。两个卧室的床铺和衣柜都被翻了,东西都丢在地上。我查看没有丢失物品。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6日7时50分左右我离开家去单位,中午11时50分我家对门的高嫂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我家门被撬了。我赶回家发现防盗门门锁被撬,门把手也变形了。高嫂子告诉我,她早上7点多离开家,中午回到家发现她家防盗门是开着的,她反应家中被盗了。接着她回头看我家房门的情况,看见我家门把手上挂着一件衣服,接着她给小区物业打电话,物业工作人员去了以后,拿起那件衣服发现我家房门也被撬了,接着嫂子就给我打电话了。高嫂子和我说她已经报警了,我们一直在楼道内等着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民警到了,进入我家,一进门发现在防盗门里面的南侧地上有一块在阳台上晾着的毛巾,应该是小偷使用后临走时扔在地上的。主卧室的门与防盗门是斜对着,我一眼看到房内的物品很凌乱,因为我的贵重物品都在主卧室,所以我先到主卧室查看的。在卧室的房门后面有一组双开门的壁橱,壁橱的门是敞着的,壁橱里的东西都翻动了,一些物品扔在了地上。我妻子放置在壁橱中间抽屉里的首饰都没有了。在抽屉里还有1000元左右的现金,在壁橱最顶层还有500元左右的零钱。主卧室的床头橱内的物品也被翻出来了。接着我查看了客厅,在地上有几个信封和两三个红包袋子,都是我们存放钱时用的。我又查看了西南角上的次卧室,卧室内的物品都被翻动。我查看了防盗门正对着的书房,在房屋的东侧,书房内书橱物品被翻动,没有被盗的物品。主卧室被盗物品有一条黄金项链,16多克,2013年花费是5000多元购买。一条钻石项链和一个钻石戒指,2005年是用一条价值1000多元的黄金项链折抵价值后又花费4000多元购买。一个钯金戒指、一条彩金项链、两条银项链还有玉坠、玛瑙坠、水晶坠等首饰,总价值5000余元。分别放在首饰盒内,小偷把首饰都偷走了,首饰盒都扔在地上了。4、同案犯张小飞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肖冬清打电话联系租张小飞的车辆出去盗窃,肖冬清准备了十多副假车牌,还有两名男子(即李光耀、李禾生)携带工具包,一同乘坐张小飞驾驶的香槟色别克君威轿车寻找盗窃地点,肖冬清说自己准备的假车牌中有莱芜的,故几人驾车来到莱芜,并找到一个高层住宅小区,张小飞将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入口附近,肖冬清三人带着工具包下车进了小区,大约一小时后,三人拿着一个行李箱回来,行李箱打开后,里面是一个保险柜,撬开保险柜,内有四五千元现金、一条女式黄金项链,还有一些纸条,张小飞听到肖冬清等人说项链有10g重。张小飞将车开到江苏境内一个地方遇到了治安检查站,张小飞等人因假车牌和盗窃闯岗,车辆轮胎被扎破,张小飞和肖冬清从盗窃的钱中拿了一两千元想找地方修车,让另外两人看车,但因警车追过来,故二人逃走。5、证人袁某(张小飞之妻)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袁某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一辆香槟色的别克君威型三厢轿车,车号为赣A×××××,车落在袁某名下。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肖冬清辨认出李禾生即本案被告人“小兵”、辨认出李光耀即本案被告人“懒鬼”;张小飞辨认出李禾生即本案拿工具包的被告人、辨认出李光耀即本案中三十岁左右的被告人、辨认出肖冬清即本案中所称的李材刚的被告人。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驾车到案发小区停车场外,后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三人携带工具包下车,约四十分钟后,三人携带一行李箱从小区内出来,后驾车离开。9、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涉案车辆内发现的白色手套内检出被告人肖冬清的DNA;该车内发现的部分烟蒂、矿泉水瓶及黑色墨镜的鼻托处均检出同案犯张小飞的DNA。10、莱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15年10月26日老凤祥黄金项链每克价值301元。11、作案车辆照片,证实赣A×××××别克轿车已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扣押。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的年龄等情况。13、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证实本案的受案时间及发破案过程、查获的经过,被告人肖冬清、李光耀、李禾生均系主动投案。1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的前科及释放时间等情况。15、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6、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当庭均自愿认罪,其供述与以上证据均基本印证一致。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高某被盗10g金项链一条的事实,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当庭均辩称未窃取该项链,但同案犯张小飞的供述称窃取的保险箱中有一条约10g重的黄金项链,其陈述与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一致。故本院对公诉机关该事实的指控,予以认定,对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的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冬清、李禾生、李光耀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冬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李禾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李光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俊海人民陪审员 张仲生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