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芝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467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平、李敏,原告员工。被告:杨芝芳,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