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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爱名与张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名,张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名,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新安集镇大李庄行政村大李庄***号。被执行人张新山,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净堂行政村大张庄***号。刘爱名与张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民终27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新山返还刘爱名煤炭款人民币40000元。刘爱名于2016年3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新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新山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新山银行存款4131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凯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