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8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闫维军与宛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维军,宛彩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8112号原告:闫维军,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宛彩云,女,1973年4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闫维军诉被告宛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宛彩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张 辉审判员 李学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