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叶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16号罪犯叶雄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大学本科,住三门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2)台三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雄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财产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许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叶雄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雄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雄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雄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叶雄成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雄成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华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