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剑英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剑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406号罪犯高剑英,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剑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剑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高剑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剑英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对罪犯高剑英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2月11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0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6年4月28日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剑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剑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