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蔡一平,颜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异11号案外人:朱惠萍,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魏正,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许景南,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被执行人:曾毓婷,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被执行人:蔡一平,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颜辉远,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蔡一平、颜辉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惠萍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案外人朱惠萍发出补足证据材料通知书,请其于3日内补足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但其逾期未补足上述证据材料,且其所提供的证据未能提供原件以供核对,致案件无法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朱惠萍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琼林审判员 刘锦仁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泽伟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二十五条(?javascript:SLC(183386,225)?)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javascript:SLC(183386,227)?)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