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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兴葵、周兴伟与王正东、黎开荣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葵,周兴伟,王正东,黎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周兴葵,住思茅区。申请执行人:周兴伟,住思茅区。被执行人:王正东,绰号岩页,原住澜沧县。被执行人:黎开荣,绰号老二,原住澜沧县。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周兴葵、周兴伟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王正东、黎开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343.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正东、黎开荣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赔偿义务,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亲属也无能力代为赔偿。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正东、黎开荣的财产线索。经橄榄坝村委会证实,申请执行人周兴葵、周兴伟属特困户,且同意接受政府一次性救助20000元后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执恢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新挺审判员  邹春林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