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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张香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张香艳,安文霞,张福超,李楠楠,张建林,张天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法定代表人杨辉。被执行人张香艳,女,1987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曹妃甸区。被执行人安文霞,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曹妃甸区。被执行人张福超,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曹妃甸区。被执行人李楠楠,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曹妃甸区。被执行人张建林,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曹妃甸区。被执行人张天仓,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曹妃甸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申请张香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40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于2017-3-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406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执行员  杜海涛执行员  彭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