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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娄成来与陶友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成来,陶友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424号原告:娄成来,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宋西锋,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友祥,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鲁山镇南水沟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成来与被告陶友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成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娄成来负担。审 判 长  李敦刚审 判 员  王东宝人民陪审员  刘成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